關于央行提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的人認為這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于金融消費活動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應當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許多條款,很多銀行根本都不知道;可見當中對于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保護,都做得不夠。所以我認為當前最重要的任務,不僅在于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更在于要大張旗鼓地讓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間管理公司認真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十八條中講到了證券、保險等所有金融產品、服務提供者的風險解釋義務,也就意味著立法者已經認為金融消費者就屬于消費者;金融產品與服務就是消法需要保護的產品與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央行另起爐灶,擺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其實是不明智的。但是央行制訂方案去引導如何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則是可行的。
所以當前最大的問題,并不是制訂新的法律來填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漏洞——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身是沒有漏洞的,而在貫徹與執行。
例如銀行收取短信費、在信用卡刷卡消費當中存在被盜刷的現象,在消費者沒有責任的情況下仍讓消費者承擔責任;這些行為其實都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合同法。這體現出我國金融消費現狀的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得不到尊重,金融機構的披露義務沒有實施到位;第二,金融消費者的選擇權受到限制;第三,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
其實金融界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能找到相關條例,但是在金融界里存在一種“白馬非馬論”,使金融消費者和普通消費者被區分開來,所以央行再次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明確一下哪些行為是不被允許的——短信費不能收,小額管理費也不能收,這些都是可行的。
而現在導致金融消費者維權困難的最大原因,并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存在力所不及的部分,歸根結底還是金融機構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深刻理解。就拿新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來說,他們所宣稱的職責是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但我個人認為他們的職責不在于教育消費者,而應當教育侵害消費者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并且大膽處罰銀行。目前為止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到底處罰了多少銀行機構、處理了多少投訴,都是有目共睹的。
當前對金融市場監管乏力的狀況,并不是制訂一套新的法規、成立一個新的機構就能解決的。關鍵還在于不打折扣的貫徹與執行。
目前為止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到底處罰了多少銀行機構、又處理了多少投訴,大家都是看在眼里的。還是希望這些監管部門真抓實干,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接地氣”精神,把握消費者維權的需求。一是處罰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金融機構,二是加大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的教育力度,三是及時發布金融消費警示。
這些都是金融消費者的切實需求,有關部門應該先去扎扎實實地解決這些需求,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而不是去制訂一套新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難道制訂不出來就不保護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