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許多消費者都愿意在網上買東西,導致電商問題也日益凸顯。
最近河北的“祥鵬恒業”公司通過聚美優品、京東等多個電商平臺銷售假冒服裝和手表被曝光。事件發生后,聚美優品迅速回應:承認“祥鵬恒業”存在售假行為,稱已關閉其網上店鋪。
但聚美優品這樣的銷售平臺對于應該承擔的責任避重就輕,只在聲明中提到了無條件退貨,卻并未談及任何賠償問題。
治亂行重典,對于那些傷天害理故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就得施之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這一民間習俗上升為法律,對經營者采用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做了增加賠償的規定。這種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是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欺詐指經營者故意欺騙他人的行為。即該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事實,或積極地捏造假象、歪曲事實行騙,或消極地隱匿真情,如明知貨品有瑕疵而不告訴對方,都構成欺詐。在新消法中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十種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之一的,即屬于有欺詐行為。比如,出售假藥或者過期失效的藥品;出售有時效的商品,不標明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有效期限與實際不符;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次充好等等。
在聚美優品售假事件中,經營者在網頁上的各處地方告知消費者所出售商品為正品的情況下,仍發出假貨給消費者。生產者制造假冒商品,屬欺詐無疑。銷售者“祥鵬恒業”知假售假,也屬于欺詐行為無疑。而對于銷售平臺的“聚美優品”,已構成出售假冒商品的事實,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也都應當承擔欺詐責任。
而無論生產者還是銷售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都應當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種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原則為“先賠償再加倍”,即先按民事賠償的通常原則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然后再增加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金額,二者賠償之和即為消費者應當得到的實際賠償。
新《消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也就是說,聚美優品不可能一退了之,還有懲罰性賠償等待著他們。
不過,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電商中消費者維權的難度。中消協在2013年年初曾啟動了“電子商務企業誠信度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對電商售后環節滿意度最低,僅達到五成。
為此,主管部門應加大制定規則的力度,盡快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確立新型的電子商務市場規則,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為,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加大對違法交易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對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