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一條國家質檢總局抽查充電寶全部不合格的報道引起消費者的普遍關注。涉事企業之一的小米公司通過官方渠道發布聲明,稱國家質檢總局抽樣調查的小米移動電源是通過非小米官方及授權渠道購買。小米同時表示,小米充電寶通過了國際權威機構SGS的嚴格檢測。
這種對政府監管部門乃至社會監督力量的抽檢測試行為進行質疑的事情,讓我想起了十年前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因比較試驗而惹上的一場官司。
2003年4至7月間,中消協組織了國產臺式電腦商品比較試驗,委托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從北京、南京、 廣州、深圳等地市場上隨機購買抽取的包括聯想、方正、清華同方等在內的20個品牌電腦樣本進行比較試驗。
結果發現,有9個樣本輻射騷擾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限值。試驗結果公布后,北京都貝爾科貿有限公司、北京翰翔高新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澤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代表其“聯營”的超群、柏安、木澤電腦生產企業提起訴訟認為,中消協沒有資格進行比較試驗,認為中消協侵害了其名譽權,要求賠償損失300萬元。
中消協被推上法庭的消息傳出,在當時引起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原告三家電腦經營者和被告中消協各執一詞。一個群眾團體成為被告,并不值得大驚小怪,但作為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己任的中國消費者協會與三原告對簿公堂,卻引發了包括專家在內的許多人的思考:怎么正確認識和看待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監督?
“比較試驗”是消費者組織經常使用的傳遞商品和服務信息,以期使消費者充分享有知情權的社會監督方法之一。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明確規定,各級消協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比較試驗正是運用技術手段進行調查了解并向消費者發出預警的一項社會監督工作。
就筆者了解的數據,從1985年以來,中消協對各類商品進行過100多次比較試驗,包括對29種牌號滅菌純牛奶、22個品牌洗衣粉等的比較試驗;各省市區消協也對醬油、手機電池、啤酒等各類商品進行過數千次比較試驗。
可三個原告認為,中消協不應把比較試驗的結果“廣泛傳播”。《消法》賦予消費者協會“七項職能”,其中就有“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這個職能。《消法》還規定,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中消協及時地把比較試驗結果告知消費者,正是履行社會監督的職能。
因此,加強各方面的監督,特別是通過媒體告知消費者絕對是必要的。除政府監管管理職能要加強,協會組織、廣大群眾也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力度。 為什么《消法》專門規定了這方面內容,這是在強調輿論監督的作用。經營者有理有據地質疑社會監督方法,是商家應有的權力;但如果是擔心輿論曝光影響銷量的無端狡辯,就完全不合理了。后來北京市一中院一審認為,中消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同類商品或產品進行比較試驗并予以公布,是行使社會監督職責的行為。三原告電腦遭退貨受損,系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所致;對此,中消協不應承擔責任。
這一判例,給了日后更多、更普遍的“比較試驗”一個法律上的堅強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