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包括保薦代表人許可等67項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雖然“保代”的認定只是下放到了證券業(yè)協(xié)會,整套制度并沒有取消;但已經(jīng)足以讓不少人興奮。
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在證券市場中的各種陋習沉疴,我們過去清理的太不到位。廣大投資者是整個資本市場的基石,但我國當前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仍顯脆弱,投資信心經(jīng)常遭遇打擊,中小股東權益也常受損害。即使推進部分改革之后,上市公司投資者依然深受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三座大山的壓迫。
目前有關IPO上市的重大決策,不少是在地方政府的強力推動下。加上中介機構——證券公司保薦人的極力粉飾,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的積極協(xié)助,再碰上監(jiān)管部門的不勤勉審核,導致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在市場中濫竽充數(shù),繼而甚至造假欺騙。
試問一個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能夠堂而皇之地混過IPO核準程序,要不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不能說混過IPO公司就沒事了。一旦財務造假被發(fā)現(xiàn),那就是虛假陳述行為,投資者有權力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上市公司,還有董事、監(jiān)事、高管、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應有賠償責任。另外,既然保薦就是保證加推薦,作為履行了保薦行為的保薦機構也難辭其咎。
不過現(xiàn)在的問題是,即使股民勝訴,敗訴方是誰?往往是上市公司,可上市公司的錢又是廣大股民的,即用股民的錢來賠股民。但真正作惡的內部控制人和背后實質控制人,他們承擔了多少責任?干壞事的基本沒有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是我們廣大股民的孩子。所以我認為,將來一定要追究到自然人,到真正做惡的受益者身上去。這才是改革需要考慮的問題,即從投資者實際角度出發(fā)。
另外,要想真正凈化證券市場;除了把擾亂市場的蛀蟲扔出去,也要在制度上能夠把好的公司請進來。
從源頭上講,目前我國IPO的核準制度,是在計劃經(jīng)濟走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過渡階段誕生的。當時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我國核準制度比批準制度要寬松,比登記制要嚴格。但是從現(xiàn)在的實踐來看,可以說這個核準制就是一個不打折扣的批準制,甚至還要嚴格。
筆者認為,要想徹底解決這些問題,應當學習美國的登記制或備案制。中國的證券法本來是個舶來品,就是學習美國的經(jīng)驗。既然學了人家的信息披露制度,為什么最重要的IPO的登記制度、發(fā)行制度不能學習美國呢?
作為《證券法》制定的參與者,筆者曾幾次提出IPO要搞登記備案制,但是有人反對。有些人說,美國SEC審查的比我們還嚴格,這是混淆概念。美國的SEC審查實際是一種刑事審查,即審查文件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但并不對公司的內在條件做主觀性的判斷。
總之,一定要讓好的公司脫穎而出。
同時,為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建議推動立法機關盡快同步聯(lián)袂修訂《公司法》與《證券法》,并在條件成熟時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法》。或許這樣,才可以從源頭上解決上市公司侵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