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航達機械租賃公司負責人任先生聲稱,其在2003年5月從代理經銷商處分別購買了三一重工生產的“三一”LTU90/LTU120瀝青 攤鋪機和“三一”YZC12雙鋼輪震動壓路機各一臺。兩臺機器工作不久就相繼出現質量問題,雖然經過幾次維修,但最終因屢修屢壞而遭到施工方拒用,內蒙航 達如今面臨破產的境遇。
任先生無奈的說,這一切或許源于三一重工對產品的虛假宣傳。
進口材料實為國產普通材質
在長達十年的訴訟過程中,航達公司曾自行出資委托“內蒙古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對該攤鋪機鏈條和通道板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攤鋪機鏈 條和通道板材質均為國產的普通材質,與“三一LTU90/LTU120瀝青攤鋪機”使用說明書中第三節明確標注的“所有與攤鋪材料接觸的零部件均由進口高 耐磨鋼材料制造且方便更換”完全不符。
后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國家鋼鐵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該攤鋪機鏈條和通道板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結果與航達公司此前的鑒定結果完全一致。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 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其它方法”包括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者解釋。
三一重工對產品質量作虛假說明和宣傳,將國產普通材料稱為高端進口材料,使不合格產品的瑕疵被掩蓋,使不合格產品成為合格產品在市場流通,是嚴重違規的。然而由于內蒙法院的不作為和三一重工的逃避責任,該企業至今無法獲得相應賠償,如今面臨破產。
產品合格證存在與否成疑
航達公司負責人任先生告訴記者,在中級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他們請求法院對該攤鋪機是否有《產品合格證》這一事由給予查明,但法院始終沒有理睬。
隨后航達公司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三一重工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證》,但三一重工始終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 存在與否仍舊存疑,三一重工單方面在產品說明書里的說明也沒有經過權威機構的鑒定和認證,存在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售后服務的虛假宣傳
三一重工以“一切為了客戶,創造客戶價值”為服務理念,在其服務承諾中聲稱“服務工程師24小時待命,接到客戶需求后2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在1 天內將故障問題全處理。故障未處理完畢,服務工程師不能離開現場,離開現場需客戶許可。”然而三一重工在處理此次產品質量問題中的表現,卻與其承諾大相徑 庭。
2003年6月1日與15日三一重工將攤鋪機和壓路機分別交付與航達公司。2003年7月15日航達公司將攤鋪機租賃給內蒙古鑫龍公司投入使 用,但讓人沒想到的是,從7月22日攤鋪機傳送鏈條就開始崩斷,同時通道板也出現了嚴重的磨損斷裂,并在以后的施工當中每天有數次崩斷。在航達公司的要求 下,2003年12月三一重工免費為航達公司購買的攤鋪機更換通道板和傳送鏈條。2004年5月航達公司將攤鋪機租賃給中鐵三局使用,然而在施工期間該攤 鋪機傳送鏈條又開始每天數次崩斷,航達公司不得不再次向三一重工的售后服務部門提出修復、更換攤鋪機通道板和輸料刮板傳動鏈,但這次三一重工售后服務對此 事卻并不理會。由于遲遲得不到解決,該攤鋪機無法完成施工作業,導致施工方中鐵三局將該設備提前三個月清退出施工現場。
與此同時,2003年8月1日航達公司將壓路機租賃給中鐵三局投入使用,但在隨后的使用過程中,該設備的前輪行走軸承和前輪液壓行走馬達均屢次 發生故障。而三一重工的售后服務部門同樣是經過幾次修復后就再也不管了。無奈之下,航達公司為了履行租賃合同只得自己出資更換后輪液壓行走馬達。
任先生告訴記者,因為兩臺設備均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所以在遭到如此嚴重的質量問題后,航達公司拒絕支付剩余的70萬元款項,并要求三一重工給予修復或更換配件并提供《產品合格證》,但對這些要求,三一重工卻不予理睬。
航達公司為此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然而截至目前,三一重工依舊沒有給出正面回應和合理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