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投資者對富安娜股權激勵事件的關注已經持續數月,筆者作為一名對此事件甚為關注的業界人士,也在陸續的報道中理出一些頭緒。本為激勵員工,卻最終與26名離職員工對簿公堂,該股權激勵事件給業界帶來的思考意義,遠遠超過事件本身。無論最終結果如何,富安娜案件都將成為國內股權激勵的一個標志性事件,引發資本市場對職業經理人職業道德的思考。
回顧本次事件,富安娜上市前股改時有超過兩千員工,其中的109位管理人員參與了“員工持股計劃”,拿到了“原始股”??蓻]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紛紛離職、跳槽。本著義務與權力相匹配、責任與收益相適應的原則,現在,這些上市前便離開富安娜的員工,理應無權享受上市后的勝利果實。根據簽署的《承諾函》內容,富安娜有權要回那部分“戰利品”。此案屬于近年來IPO市場上典型的“股權激勵”糾紛,對一些擬上市、新上市的公司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不能用網絡激進式的表態冠之“富商聯手法院,欺壓良善”就簡單定論此案,擬上市公司IPO前做的“員工持股計劃”,其實質就是讓一部分員工以極低的價格買到公司的股份,這種股票有多大的好處,不言自明!以富安娜為例,這109位員工以1.45元/股的價格買到了700萬股,在2009年12月30日上市時發行價為40多元/股。到了2012年12月31日解禁,復權后更達到50多元/股,五年半后價值暴增35倍左右,109位員工平均每人資產至少增值320萬元。
這類上市前夜公司把上市后確定的“大實惠”讓渡給員工的行為,其目的在于讓員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早日實現上市目標,并分享上市成果。股權激勵既然是一種“激勵”,就一定是“更好的付出換取更大的回報”。如果沒等到公司上市成功,有些拿了“原始股”的員工就跳槽走了,那這些“激勵”自然會落空。2007年資本市場上PE一般應該都在十幾倍左右,但從上市事實來看,富安娜沒有引進任何一家PE,有分享的部分全部留給了自己的員工,作為一家民營企業,富安娜的所作所為非常令人敬佩。同時,為規避風險,公司與這109位員工簽訂了《承諾函》,希望這些員工三年內不要離開公司。
此前,輿論認為依據《承諾函》整個事件應該被定義為“勞動爭議”,應該走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然而事實是這樣么?盡管《勞動合同法》確有有關違約金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僅適用于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109位富安娜員工,正因為是公司員工才得以參加了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但當員工一旦擁有了公司的任何一點股份后,馬上就具備了公司的股東身份。而本次訴訟所涉及的承諾函為富安娜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簽訂的一般合約,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約即應正常具備法律效力。《承諾函》的第一句就很直接、很明確的確定當事人是以股東身份對公司作出的承諾,這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都是一種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確定這是一份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因此以那份《承諾函》來說,就根本不可能作為引用“勞動爭議”的有效依據,倒是完全可以作為引用“法院裁判”的有效依據!
關于700萬原始股對應的資金問題。有言論稱,這些為買原始股而付給公司的資金是“提供了公司發展的資金、解決富安娜資金之困、富安娜過河拆橋”。事實上,通過上網查閱富安娜歷年的審計報告和經營數據,從《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數據來看,2006年、2007年、2008年期末,富安娜的賬上現金數額分別是四千多萬、七千多萬、七千多萬,而到了2009年,僅1-6月都有六千多萬!作為一家家紡企業,富安娜的資本是非常雄厚的,這樣的謠言可謂不攻自破。
至于有言論稱法院對26位離職員工的資產進行凍結是“官商勾結、資本挾持司法”,就更是子虛烏有!這種正常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手段怎么就成“官商勾結、資本挾持司法”了呢?!南山區法院的那個有關凍結的《通知書》不屬于法定信息披露的范圍,非當事人無法看到。既然法院他們發出了凍結通知并執行了,也正好從側面說明了法院認定富安娜的追索依據,印證了《承諾函》是合法性、印證了富安娜的追索 “上市前就離職的人員獲得的原始股收益”這種行為本身是正當合法的!
被追討的8000萬違約金,實質上就是那26位在上市前就跳槽員工所持有的原始股增值的部分。如果富安娜公司勝訴并全數追回款項,那這8000萬元應該進入股份公司的賬戶,記作歸屬上市公司的“非營業性收入”,也就是說市場上的所有002327的持股者都能從中分到一杯羹。
當然,當年富安娜股改的時候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企業的平穩發展是最重要的,尤其是A股上市公司,其運營平穩與否甚至比什么“做大做強”更為重要!因為在這個投資理性欠缺的“散戶市場”里,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容忍空間非常有限,任何負面消息都有可能使投資者產生動搖。由此看來,富安娜的實際控制人對資本運作并沒有過多的想法。這類公司業績扎實,但也別指望業績突然飆升,當然也不會業績突降,可以作為“防守力量”來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