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為提升員工福利、鼓勵員工而進行的股權激勵,卻最終演變成與離職員工對簿公堂。富安娜在上市前本是一心為員工們打算,沒想到卻閃了自己的腰。無論富 安娜股權激勵事件的終審結果如何,該事件給A股上市公司及擬上市公司帶來的反思都值得我們重視。作為國內股權激勵的一個標志性事件,富安娜事件無疑會讓資 本市場對經理人的職業道德與素養產生更多的思考。
事件回顧
109人簽訂“員工持股計劃” 而后26人陸續離職
上市前已擁有超過兩千員工的富安娜,與其中的109位管理人員參與了“員工持股計劃”,讓他們拿到了“原始股”,受惠員工比例之大,在整個A股市場上都 可謂罕見。可惜,公司上市前,其中的26位就紛紛離職、跳槽。公司對員工的充分信任,卻未換來員工對公司的忠心。本著義務與權力相匹配、責任與收益相適應 的原則,現在,這些上市前便離開富安娜的員工,無權享受上市后的勝利果實。根據簽署的《承諾函》內容,富安娜有權要回那部分“戰利品”。
擬上市公司IPO前做的“員工持股計劃”,其實質就是讓一部分員工以極低的價格買到公司的股份,這26位員工以1.45元/股的價格買到了700萬股, 在2009年12月30日上市時發行價為40多元/股。到了2012年12月31日解禁,復權后更達到50多元/股,五年半后價值暴增35倍左右,109 位員工平均每人資產至少增值320萬元。這類上市前夜公司把上市后確定的“大實惠”讓渡給員工的行為,其目的無非也就在于讓員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 早日實現上市目標,并分享上市成果。股權激勵既然是一種“激勵”,就一定是“更好的付出換取更大的回報”。2007年資本市場上PE一般應該都在十幾倍左 右,但從上市事實來看,富安娜沒有引進任何一家PE,有分享的部分全部留給了自己的員工,作為一家民營企業,富安娜的所作所為非常令人敬佩。而為了規避風 險,公司與這109位員工簽訂了《承諾函》,希望這些員工三年內不要離開公司。《承諾函》即可以說是對受惠股東的制約,也可以是說對他們職業道德的一種考 量。如果用一句簡單的“富商聯手法院,欺壓良善”將上訴離職員工的做法定義,甚至定論此案,那其余的幾十位受惠員工真應該站出來說幾句公道話了。
700萬原始股就能解決資金之困?曾有言論稱,這些資金是“提供了公司發展的資金、解決富安娜資金之困、富安娜過河拆橋”。而事實上,通過上網查閱富安 娜歷年的審計報告和經營數據后不難發現,從《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數據來看,2006年、2007年、2008年期末,富安娜的賬上現金數額分別是四千 多萬、七千多萬、七千多萬,而到了2009年,僅1-6月都有六千多萬!作為一家家紡企業,富安娜的資本是非常雄厚的,這樣的謠言可謂不攻自破。
此前也有媒體認為,依據《承諾函》整個事件應該被定義為“勞動爭議”,應該走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事實上,盡管《勞動合同法》確有有關違約金方面的規 定,但這些規定僅適用于單位與股東之間所簽的民事合同。109位富安娜員工,正因為是公司員工才得以參加了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但當員工一旦擁有了公 司的任何一點股份后,馬上就具備了公司的股東身份。而本次訴訟所涉及的承諾函為富安娜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簽訂的一般合約,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約即應 正常具備法律效力。《承諾函》的第一句就很直接、很明確的確定當事人是以股東身份對公司作出的承諾,這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都是一種 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確定這是一份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作為“法院裁判”的有效依據,那份《承諾函》的作用還真是不可小覷呢!
當然,在此事件中,富安娜也應該為自身的疏忽負上一定的責任。正是股權激勵政策制定上缺失,才導致后續該事件的發生,未能及時在媒體和公眾面前表達自己 的立場,并因此引發投資者對富安娜的懷疑與猜測,甚至在無形中影響了富安娜的企業形象。而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應該能夠預先意識到企業的平穩發展的重要 性,并規避相應的風險。希望該事件能夠讓擬上市公司引以為戒,在進行股權激勵前,能夠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規定。
http://city.sz.net.cn/city/2013-06/19/content_32488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