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縣五道古火會屬民俗類項目,是該縣楊家莊村特有的一種民間信仰,流傳千年。2011該項目被列入河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據《新京報》報道:79歲的五道古火會代表性傳承人楊風申,因非法制造煙花,被判刑四年六個月。趙縣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楊風申因該村過廟會,組織部分村民在楊家莊村楊廣偉舊家居民區非法制造煙花藥被舉報。公安干警當場查獲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煙火藥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個(每個瓶內藥量約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經對查獲的煙火藥鑒定具有爆燃性。
法院認為,楊風申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作煙火藥15千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支持判決者認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制造煙火藥三千克以上”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法院也是這樣判的。既然“未經批準”即是“非法制造”。椐《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反對者認為:被告人制作煙火藥不是為了出售謀利或者出于其他違法目的,而是在舉辦“五道古火會”時進行燃放。而且主觀惡性較小,只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觸犯了刑法。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同時考慮支持傳承絕活方面,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律師還列出了一個實際案例,浙江溫州市泰順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藥發木偶戲”也曾遇到類似問題。2008年5月,該項目傳承人周爾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縣政府立即召開協調會,認為其行為是為了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主觀無犯罪故意,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可依法免除或從輕處罰。之后,法院一審判決周爾祿免予刑事處罰。
此案也引發律師界的一些討論。部分律師認為楊風申沒有觸犯刑法,而只是違反了相應的行政管理法。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斯偉江律師認為對非遺傳承人判刑是機械執法。斯偉江說,這個村在廟會期間制作煙花已有數百上千年歷史,而之前沒有人告訴這位非遺傳承人會涉及違法,等其被舉報后被抓并判刑的做法就存在問題了。
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認為此案入刑并無不當。何兵說,民間非法制造煙花,造成重大事故屢見不鮮。楊風申在居民區非法制造煙花藥對居民構成危險。制造煙火藥數量超過入罪起點,屬犯罪既遂。當然,考慮楊風申無主觀惡意,且年齡超過75周歲,法院在判決時應減輕處罰,可處緩刑。
不過筆者看來,非遺傳承人因傳承非遺而獲刑,看起來只是一個個體不知法不懂法的偶發性事件,實際上反映的是一些古老民俗文化與現代秩序發生的激烈沖突。法律和傳統民俗活動應減少相互的抵觸和沖突,找到一條既確保安全又成全文化的路徑,實現應有的互洽。希望法律不妨給民俗文化一個出口,國家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盡快出臺涉及到火藥這一危爆物品的具體適用法律解釋,確保非遺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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