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電機四款空調器存觸電危險、水星家紡純棉床單含致癌物、穗寶純棉床笠pH值超標……3月31日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并勒令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四大類53款商品。這是新消法實施后,國內首次對缺陷產品示警及勒令召回。
筆者有種耳目一新的感覺——新消法不僅加強了消費者的權力,也對行政監管部門的賦權有明顯加強。既賦予行政部門對缺陷商品和服務的強制措施,又明確了行政部門要對市場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抽查和檢驗,還賦予了更大的行政處罰權。
以廣東省工商局的此次發布為例,其法律依據為新消法第33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為此,國家工商總局專門制定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這意味著,工商部門獲得了檢驗抽查的法律授權。
這一授權至少有三重含義:一是對市場流通過程中商品和服務可以進行檢驗抽查,尤其對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二是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檢驗抽查結果,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三是對“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行政監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下架處理,這種具有行政強制力的措施,無疑對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不僅如此,新消法第56條還賦予了行政監管部門更大的行政處罰權。如由原來的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罰款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由過去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提升到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另外,行政監管措施也可以為消費者維權提供重要的支持,如此次廣東省工商局發布缺陷產品后,如果名單中的經營者繼續銷售這些產品,那么消費者就能以構成欺詐為由要求商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讓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只是消費者自己的單打獨斗;還增加了可以期待的行政力量,這對組織化程度不高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大有幫助。
當然,行政監管部門如何用好新消法賦予的行政權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新消法的實施效果。依法監管,積極履責,進一步強化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市場和重點商品的檢驗抽查監管執法;依法嚴厲查處虛假宣傳、虛假廣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格式條款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各類違法行為;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等等。
用好用足新消法,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政監管可以大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