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分類有哪幾種?為了規范委托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臺了《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無論是“受托投資管理”、“委托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托”,都不能準確揭示委托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托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托理財可以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沒有合伙型委托理財。
信托型委托理財
根據《信托法》第二條,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一是委托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將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于受托人;三是信托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則)。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托人將資產轉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托理財,即為信托型委托理財;而設立信托型委托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托合同。具體來說,如果委托人與受托人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托合同。
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
反之,如果委托理財不同時具備“委托人將資產轉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托關系。實踐中有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托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托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托理財合同的本質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擔。所以此類委托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托合同,此類委托理財可以稱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
合伙型委托理財存在嗎
此外,有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受托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托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并與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于此種委托理財,定性為合伙(隱名合伙)是否妥當,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委托理財的核心在于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于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托人固有資產與受托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托人個人投資與委托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委托人與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托人額外承諾替委托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于委托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托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伙型委托理財”。
三益寶點評
以上是對委托理財分類簡單介紹,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在進行委托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并就此認為,有合同在手,自己的利益會受到法律保護。其實不然,并不是任何合同都會得到法律保護。除了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能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的綜合類券商外,其它投資公司一般不能開展委托理財業務。更多相關閱讀請關注委托理財專題http://www.sanyibao.com/zhuanti/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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