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高莉)辛苦跑車一整天卻要不來車費,一的哥糾集他人采取威脅、毆打等手段非法限制乘客人身自由,且致一人輕傷。日前,永寧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陸某、陸某某、張某不等期限緩刑。
2013年7月9日,受害人馬某、顧某租用被告人陸某的轎車產生600元車費,到目的地后,馬某表示無錢支付。陸某于當晚10時許,將二人帶到永寧縣望遠鎮情緣招待所并叫來被告人陸某某看管。7月10日,陸某、陸某某帶馬某外出找錢,又叫來張某看管顧某,7月11日,馬某在陸某等人的威脅、辱罵、毆打下寫下了2800元借條。7月12日,顧某從招待所二樓窗戶跳下逃跑時摔傷,陸某等人不但不積極救助,反而對顧某大打出手,后顧某親屬報警。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等三人為索取債務,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三人案發后具有自首、主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遂作出了從輕判決。